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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彭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株石法执字第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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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彭某某,女,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百家咀一村。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7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清水塘株化**。

申请执行人彭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4月9日作出的(2007)株石法民一初字第1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并立案执行。2013年11月20日,因被执行人刘某某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内容,自动履行完本院(2013)株石法执字第129号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彭某某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彭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吴登高

书记员:向波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