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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潘某与邢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全执字第0023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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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潘某,男,1978年1月3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邢某,女,1980年04月25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全椒县人民法院(2012)全民一初字第0087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邢某银行帐户余额5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晋圣军

书记员:张晓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