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耿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耿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刘令江
书记员:齐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耿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耿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刘令江
书记员:齐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