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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曲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阜民初字第3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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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曲某。被告孙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曲某于201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曲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栓平审判员:张玉明审判员:吕敏

书记员:李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