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曲某。被告孙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曲某于201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曲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栓平审判员:张玉明审判员:吕敏
书记员:李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曲某。被告孙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曲某于201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曲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栓平审判员:张玉明审判员:吕敏
书记员:李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