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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峰民初字第18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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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赵某某,男,汉族,1985年9月28日出生,住邯郸市。被告朱某某,女,汉族,1987年2月15日出生,住邯郸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郭庆荣

书记员:赵君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