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男,汉族,1985年9月28日出生,住邯郸市。被告朱某某,女,汉族,1987年2月15日出生,住邯郸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郭庆荣
书记员:赵君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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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某,男,汉族,1985年9月28日出生,住邯郸市。被告朱某某,女,汉族,1987年2月15日出生,住邯郸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郭庆荣
书记员:赵君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