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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王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高坪民初字第13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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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某某,女。被告:胡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无法联系被告,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陈志

书记员:梁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