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
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俊武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陈俊武
书记员:杨易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吴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
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俊武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陈俊武
书记员:杨易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