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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吴某与王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迁民初字第3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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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吴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

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俊武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陈俊武

书记员:杨易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