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女,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立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00元,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审判员:王立华
书记员:张海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