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迁民初字第838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陈某某,女,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立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00元,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审判员:王立华

书记员:张海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