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告:徐某某,女,汉族,住迁西县。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赵某某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助理审判员:高树燕
书记员:刘春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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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某,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告:徐某某,女,汉族,住迁西县。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赵某某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助理审判员:高树燕
书记员:刘春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