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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鲍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迁执字第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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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鲍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兴隆县。被执行人孙某某,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

本院在执行鲍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3)迁民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鲍某某于2013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一次给付申请人子女抚养费47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迁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迁民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胜录审判员:赵桂生审判员:任玉才

书记员:王福瑞(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