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兴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马兴
书记员:杨易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