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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龙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涞民初字第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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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龙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某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龙某某承担。

审判员:孙波

书记员:李合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