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被告孙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承担。
审判员:孙波
书记员:李合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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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某。被告孙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承担。
审判员:孙波
书记员:李合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