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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胡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涞民初字第2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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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胡某。被告孙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承担。

审判员:孙波

书记员:李合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