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某某,女。被告赵某,男。委托代理人贾颖慧,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贾某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3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0元,减半收取810元,由原告贾某某承担。
审判员:张继江
书记员:梁彦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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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贾某某,女。被告赵某,男。委托代理人贾颖慧,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贾某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3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0元,减半收取810元,由原告贾某某承担。
审判员:张继江
书记员:梁彦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