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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贾某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涞民初字第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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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贾某某,女。被告赵某,男。委托代理人贾颖慧,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贾某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3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0元,减半收取810元,由原告贾某某承担。

审判员:张继江

书记员:梁彦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