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被告韩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长:李秀美审判员:田红志人民陪审员:孙好忠
书记员:连丽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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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被告韩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长:李秀美审判员:田红志人民陪审员:孙好忠
书记员:连丽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