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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张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曲民初字第5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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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某。被告韩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长:李秀美审判员:田红志人民陪审员:孙好忠

书记员:连丽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