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被告程某。
原告李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徐永锋
书记员:田晓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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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被告程某。
原告李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徐永锋
书记员:田晓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