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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李某与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曲民初字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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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某,农民。被告:裴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撤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损害他方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袁丽静

书记员:朱俊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