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被告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徐新东
书记员:张晓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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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被告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徐新东
书记员:张晓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