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王某,住定州市。委托代理人王彦山,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长:王朝审判员:赵景强审判员:安丽萍
书记员:陈俊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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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王某,住定州市。委托代理人王彦山,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长:王朝审判员:赵景强审判员:安丽萍
书记员:陈俊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