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某某。被告刘某。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5年5月24日登记结婚。2000年3月16日,大儿子韩大某出生,2006年1月7日,二儿子韩小某出生。婚后感情一直可以,但是自从2012年9月开始,被告离家出走,不接电话,至此只回家两次,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被告还打骂原告,故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分担共同债务,并要求两个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刘某辩称,我和原告感情不错,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5月24日登记结婚,2000年3月16日,大儿子韩大某出生,2006年1月7日,二儿子韩小某出生。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矛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婚姻基础较好,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程度,故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韩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林丹
书记员:陈淑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