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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董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贾家民初字第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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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董某。被告郭某。

原告董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玉梅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王玉梅

书记员:魏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