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被告郭某。
原告董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玉梅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王玉梅
书记员:魏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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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董某。被告郭某。
原告董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玉梅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王玉梅
书记员:魏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