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傅某。被告:任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傅某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傅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傅某撤回对被告任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傅某负担。
审判员:宋建侠
代书记员:谢晓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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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傅某。被告:任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傅某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傅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傅某撤回对被告任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傅某负担。
审判员:宋建侠
代书记员:谢晓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