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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矐、赵某与赵某、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甬仑港商初字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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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某,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红联渡口路**。代表人:陈某,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军,该行员工。被告:赵某。被告:周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与被告赵某、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某、周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行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撤回对被告赵某、周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负担。

审判员:马绪良

代书记员:王何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