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被告:罗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1日以被告不同意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对被告罗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员:张萍
代书记员:杨筱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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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被告:罗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1日以被告不同意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对被告罗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员:张萍
代书记员:杨筱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