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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李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甬仑柴民初字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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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某(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84********)。被告:周某(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81********)。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宋建侠

代书记员:谢晓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