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2

邵某与贺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甬仑港民初字第20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邵某。被告:贺某,现在浙江省黄湖监狱服刑。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与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邵某申请撤回对被告贺某的起诉,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行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邵某负担。

审判员:蒋益芬

代书记员:徐海盈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