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某。被告:贺某,现在浙江省黄湖监狱服刑。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与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邵某申请撤回对被告贺某的起诉,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行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邵某负担。
审判员:蒋益芬
代书记员:徐海盈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