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住新疆和静县。被执行人周某,住宁波市北仑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周某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周某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甬仑执民字第274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虞文君审判员:周敏助理审判员:李静杰
代书记员:王银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