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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1)甬仑执民字第26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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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某甲。被执行人陈某乙。

终结(2011)甬仑执民字第260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虞文君审判员:周敏审判员:曹得胜

代书记员:任瑞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