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许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乾民初字第0059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许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纠纷一案,本原受理后,原告许某某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申请撤诉,是其意思的真实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许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某承担。

审判员:李皓博

书记员:景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