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纠纷一案,本原受理后,原告许某某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申请撤诉,是其意思的真实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许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某承担。
审判员:李皓博
书记员:景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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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许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纠纷一案,本原受理后,原告许某某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申请撤诉,是其意思的真实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许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某承担。
审判员:李皓博
书记员:景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