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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张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乾民初字第005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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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某。被告王某某。

本院受理的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杜彧

书记员:吴静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