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被告王某某。
本院受理的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杜彧
书记员:吴静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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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被告王某某。
本院受理的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杜彧
书记员:吴静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