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董某某。
刘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乾民初字第0076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该案执行标的为彩礼现金8000元和绿驹电动车一辆。现被执行人董某某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乾民初字第007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靖丽代理审判员:刘影风人民陪审员:李毅
书记员:李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