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乾法执字第0043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董某某。

刘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乾民初字第0076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该案执行标的为彩礼现金8000元和绿驹电动车一辆。现被执行人董某某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乾民初字第007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靖丽代理审判员:刘影风人民陪审员:李毅

书记员:李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