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被执行人曾某某,男
案由:离婚纠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乾县人民法院(2013)乾民初字第0001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23日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执行标的为个人财物被子5床、床单10条、毛毯1个,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回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涉案的个人财物,已由申请执行人王某某领取。乾县人民法院(2013)乾民初字第00019号民事调解书涉及的抚养费和赔偿金未到履行期限,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也未申请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结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乾县人民法院(2013)乾法执字第0007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民事调解书时,可申请本院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南苑代理审判员:冉军岗代理审判员:史志强
书记员:王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