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某。被告赵某某。
本院在审理韩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3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吴静涛
书记员:李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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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韩某。被告赵某某。
本院在审理韩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3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吴静涛
书记员:李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