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被告许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3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杜彧
书记员:吴静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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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某。被告许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3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杜彧
书记员:吴静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