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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赵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乾民初字第00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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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赵某某。被告许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3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杜彧

书记员:吴静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