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孔某。被告李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孔某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孔某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孔某负担。
审判员:常雪萍
书记员:冒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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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孔某。被告李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孔某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孔某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孔某负担。
审判员:常雪萍
书记员:冒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