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䭔为明与李小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皋开民初字第067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孔某。被告李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孔某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孔某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孔某负担。

审判员:常雪萍

书记员:冒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