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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胭和红与王三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皋磨民初字第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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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郭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杰。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蒋正华

书记员:张小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