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杰。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蒋正华
书记员:张小海
民事 · 一审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郭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杰。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蒋正华
书记员:张小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