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洪某。委托代理人章德富。被告袁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某于2013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洪某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洪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洪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章杰
书记员:陈思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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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洪某。委托代理人章德富。被告袁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某于2013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洪某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洪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洪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章杰
书记员:陈思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