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某。委托代理人丁亚玲。被告薛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与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
审判员:蒋正华
书记员:程存存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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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石某。委托代理人丁亚玲。被告薛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与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
审判员:蒋正华
书记员:程存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