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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褚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皋开民初字第0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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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褚某某。委托代理人章德富。被告张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褚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褚某某于2013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褚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褚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褚某某负担。

审判员:常雪萍

书记员:冒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