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褚某某。委托代理人章德富。被告张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褚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褚某某于2013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褚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褚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褚某某负担。
审判员:常雪萍
书记员:冒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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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褚某某。委托代理人章德富。被告张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褚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褚某某于2013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褚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褚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褚某某负担。
审判员:常雪萍
书记员:冒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