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某。被告邹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与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某撤回对被告邹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顾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刘玉蓉
见习书记员:沈飞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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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顾某。被告邹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与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某撤回对被告邹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顾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刘玉蓉
见习书记员:沈飞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