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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衾频与邹德保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皋磨民初字第0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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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顾某。被告邹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与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某撤回对被告邹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顾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刘玉蓉

见习书记员:沈飞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