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吴某某与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皋搬民初字第046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吴某某。被告沈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6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张健

书记员:李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