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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䮗剑锋与严春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皋石民初字第0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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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宗某。委托代理人葛彩斌。被告严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宗某与被告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宗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周君

见习书记员:蒋楠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