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被告李某,无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贺秀风
书记员:武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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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某。被告李某,无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贺秀风
书记员:武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