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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郑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台黄民初字第17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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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郑某。委托代理人:解月华,台州市西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汪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审判员:韩鸿

代书记员:陈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