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委托代理人:解月华,台州市西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汪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审判员:韩鸿
代书记员:陈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