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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许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2013)云民初字第00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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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许某。被告胡某。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许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贺秀风

书记员:武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