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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凌海右民初字第003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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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

原告杜某某,女,1980年10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被告董某,男,1978年12月19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请求,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为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李峻

书记员:苏漫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