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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李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米民初字第000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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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工人。委托代理人赵建飞。被告刘某某,女,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杨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员:申世芬

书记员:常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