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欧某某,女。被告杨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欧某某负担。
审判员:张凤山
书记员:高松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