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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欧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宝民初字第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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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欧某某,女。被告杨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欧某某负担。

审判员:张凤山

书记员:高松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