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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葛某与丁某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宝民初字第17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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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葛某。被告丁某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诉被告丁某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以离婚证据不足为由,于2012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葛某以离婚证据不足,要求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某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葛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葛某负担。

审判员:汪洪宝

书记员:陈真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某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