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被告陶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王涛
书记员:于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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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被告陶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王涛
书记员:于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